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勤人员或特殊需要的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七)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九)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一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新组建、新增编制或事业单位改革等特殊情况急需进人的单位,经批准也可单独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1次。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前提下,如需招聘人员,本着精干高效、留有余地、不一次招满的原则,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于第二年的年初由人事部门审批下达本年度的公开招聘计划,其中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职位,计划聘用1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聘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