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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勤人员或特殊需要的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七)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九)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一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新组建、新增编制或事业单位改革等特殊情况急需进人的单位,经批准也可单独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1次。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前提下,如需招聘人员,本着精干高效、留有余地、不一次招满的原则,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于第二年的年初由人事部门审批下达本年度的公开招聘计划,其中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职位,计划聘用1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聘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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