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额×支付系数,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中列支。
补充账户养老金=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从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金专户中列支。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按年龄分档计算:
(一)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参保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个人帐户积累额×1/18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二)男60周岁至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个人帐户积累额×1/15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三)65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个人帐户积累额×1/12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X×10%。
(四)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个人帐户积累额×1/6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1/180、1/150、1/120、1/60为各年龄段支付系数。
第十九条 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金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享受的养老金分别计算,统一发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支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持缴费证、身份证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准后,其集体和个人缴纳的本金或领取期间的本金余额可一次性结清,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一)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二)户口迁移出本县(市、区),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间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批可接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管理与支付,不作异地转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划入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