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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 社会保障对象和形式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
  第十条 新增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 已实现城镇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未实现城镇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的特困人群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形式:
  (一)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障,实行即缴即领的办法,建立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记入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含增长因素)等因素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二)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计算缴纳养老保障数额,保障资金可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需签订缴费合同),建立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同上),政府出资部分记入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参保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第十三条 保障资金由村(社区)集体、个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要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安排作为征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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