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关税配额管理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含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一件不可分割的物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边民互市贸易申报进口生活用品超过人民币3000元不足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
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规定征收进口税。
(三)边民互市贸易申报进口物品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四)其它环节税、费的征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地方事权范围的,按级别管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互市商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对互市商品价格的审定,既要符合边民互市交易的实际,又要规范遵循海关审价规定,各边境海关应在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借鉴其他贸易方式进口商品审价机制的基础上,以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 边民申报互市贸易进出境物品时发生伪报、瞒报或有其它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由海关缉私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侦办和处罚;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以外其它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各边境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及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严防和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
海关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海关应按照《
海关法》和《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昆明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关区制定的有关边民互市管理的规定中有与本操作规程相抵触的部分以本操作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