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论实行驻场监管还是通道上闸口式监管均需严格规范操作,实行“一点式”监管模式;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尺度,不得擅自变通、放宽政策尺度和随意简化监管作业流程。
第四条 各关要按照总关党组提出的“口岸通道管理规范化、监管场所建设标准化、监管模式统一化”要求,以保障海关实际监管到位为前提,注意正确的对外宣传导向,积极促成地方各级政府推动辖区内边民互市交易场所的规范建设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 边民及其携带的参与互市的物品出入境时,应从设立海关的口岸指定通道进出或国家规定的通道进出。
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互市市场,且临近设立海关地点的由海关直接监管;远离设立海关地点的,由有管辖权的海关视情委托当地国税、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监管。委托管理关系的确立按照昆明海关规定的委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对授权委托管理的部门给予监督、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际管理情况。委托管理实施的情况必须纳入海关的监管视线,并纳入“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系统”管理。
第六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现场监管人员严格坚持双人作业制度,按照“人到、物到、证到”的“三个同时到达现场”原则实施监管,对经海关实际监管进出境的互市物品必须全部纳入“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系统”管理。
现场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边民填制《边民互市进/出境物品报关单》的互市物品品名、重量、数量、价值、申报人签名及其他相关内容须准确、明晰、具体。由口岸预录入环节在预录入子系统内进行预录入,并打印《边民互市进/出境物品报关单》,边民持报关单现场申报,现场关员在“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系统”的进出口管理子系统内进行审、征、验、放、统计处理,并负责对现场实物的监管验放工作。
具体作业流程如下(图示):(略)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严格禁止参与边民互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