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公告
(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操作规程》已经2007年6月 19日昆明海关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关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统一互市监管操作流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国发[1996]2号、海关总署署监[1996] 242号、外经贸政发[1998]84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边境地区及边民互市贸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边民互市贸易,系指云南省边境地区和毗邻国家边民在沿边境线20公里以内(含特殊情况下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明确允许作适当延伸的范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物品(仅限生活用品)交换活动。边境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主体必须是云南省边境地区和毗邻国家双方的边民,任何企业、单位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互市贸易。
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居民和毗邻国家边民参加互市携带互市贸易物品进出境时,凭能证明其边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办理出入境手续,并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边民互市点(场)的设立应由边境县、市(地、州)人民政府提出,报云南省商务厅,由云南省商务厅会同昆明海关审核同意,上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边民互市点(场)须有明确的界线,并符合海关监管的有关要求,原则上应实施封闭管理;边民互市交易须在互市点(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但在地方政府配套规定未出台的情况下,海关按下述规定对边民互市贸易实行进出境环节的监管:
(一)对建有紧邻海关监管现场的封闭式互市市场的,海关可视本关监管资源选择驻场监管,负责办理进出境环节的有关手续,其它市场管理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
(二)其它情况一律实行进出境通道上闸口式管理,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完成申报、查验、放行等有关手续,其它市场管理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