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足额安排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各县(市、区)在落实免除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足额拨付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具体标准按《山东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县级财政安排。
(四)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对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比例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8%,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加大比例;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1档500元,2档1000元,3档1500元。同时,各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等救助政策,争取社会捐资助学。
(五)经费来源。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负担80%,县(市、区)财政负担20%;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市级财政在计算对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补助经费时,已将农村、县镇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纳入免杂费补助范围,市级资金已安排到位,各县(市、区)务必足额落实本级承担资金;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所需资金,省与市的分担比例为8:2,市、县两级按照隶属关系落实配套资金,市属高中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属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三项政策县级配套资金部分,重点扶持县由“五奖一补”转移支付中解决,非财政重头扶持县由税收分享政策转移支付解决。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市教育局、财政局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制订细致周密的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和市属学校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资金,特别是对县级财政原来承担的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足额及时拨付,防止挤出效应。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经费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收费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支出管理。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