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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及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及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5号)精神和《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和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和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建立完善了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但对城市和农村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尚未实施免除杂费政策,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也没有统一规定。今年秋季开学实施的三项教育投入政策,实现了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纳入免杂费的范围,健全和完善了覆盖所有学段学生的资助体系,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加快教育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必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除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
  (二)全部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县镇驻地)学生杂费。实施范围为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县镇驻地)在校学生。免除杂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标准,按城市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执行。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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