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活动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安排。每年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核实的实际移交人数计算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三)按照1:300比例配备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每人每年2.2万元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原则上由企业、当地政府、省财政按照6:3:1的比例承担。
  1.省属企业承担的60%部分,原则上按 10年计算后一次性支付,10年后改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中,在2004年10月25日前已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费用,由省财政按“一次核定基数,一定3年”的办法全额(包括当地政府和省财政应承担部分)列入预算安排,3年后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在2004年10月25日后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费用(指由企业承担的60%部分,按10年计算),列入企业破产的相关费用进行清算;没有清算的,该项费用由关闭破产重组后的新企业承担;企业主体不存在的,由省财政在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
  2.当地政府承担的30%部分和其他应承担的部分,每年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对各地承担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后带来财政困难的地区,由省财政在对州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中作为一个因素给予考虑。
  3.省财政承担的10%部分,每年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五、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是:按时足额拨付省财政应承担的各项管理服务经费;编制全省2007年-2010年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加强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移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属地政府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是:按时足额拨付当地政府应承担的各项管理服务经费;编制本地2007年-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社区的规划和建设;统筹解决社区办公、退休人员学习活动、档案管理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及队伍的建设,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并做好培训上岗工作,落实好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各项待遇;加强对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帮助社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省属企业在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是: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移交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整理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组织关系;按照规定继续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福利待遇;配合属地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退休人员思想稳定;继续发挥企业现有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设施的作用,共同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好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