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粤民福〔2007〕2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民函〔2007〕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为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提高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效率,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安排就业问题,促进各地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试点工作期间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工作机关(简称“认定机关”)。
二、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持填写好的《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见附件1),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该企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戳记式样尺寸为2.5×1.5cm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应按省厅统一制订的《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见附件3)式样填写。
四、各地可根据原订购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数量,持有关订购凭证向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领取空白证书。
各地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严格审核,对已认定的福利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情况动态,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
1.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
2.“已就业”戳记式样(略)
3.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
注 册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