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产清洁。畜禽粪尿储存场所地面要硬化。雨水和污水排放系统要分离。粪尿储存设施、堆粪设施应防止雨水进入。畜禽养殖小区(场)要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做到粪便日产日清。废水、恶臭排放以及废渣处理,要达到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五)防疫安全。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应配备有诊疗许可的专职兽医,执行统一的防疫和消毒规程,建立规范的免疫和用药档案。疫苗应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外来畜禽,须经县级以上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批准后,方可进入养殖小区(场)。
(六)管理科学。畜禽饲养品种实现优良化,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实现科学化。技术指导人员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养殖生产,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生产记录。
三、扶持政策
(一)从2008年开始,对新建和扩建的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采取先备案后验收的办法,对达到规范要求的小区(场)给予一次性补贴。市财政补贴10万元,县(市)区财政配套5万元。具体验收细则,由市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新建、扩建并达到验收标准的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从银信部门获得的贷款,省里给予贴息的,市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三)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免收土地、城建、环保等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建设用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予以保障。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予以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对促进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发展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把上级政策措施与本地实际紧密结合,狠抓落实,确保养殖小区(场)发展得到政策实惠,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随时关注畜禽养殖发展动向,妥善解决养殖、加工、市场、价格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推进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