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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代畜牧业是我市农业的战略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牧业经济的意见》(吉发〔2007〕3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就我市加快发展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发展目标

  发展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我市牧业龙型经济,加快推进健康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和优质化,提高畜产品加工企业第一车间的产能和品质,把我市畜禽养殖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2008年起全市每年新建、扩建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200个,到2012年标准化牧业小区达到1000个。

  二、发展标准

  (一)布局合理。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布局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距离交通要道、学校、居民区等地500米以上。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粪便处理区应分开,生产区要安排在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

  (二)规模适度。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合理扩大养殖生产。各类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的养殖规模应达到:

  1.蛋鸡存栏1万只以上或蛋种鸡存栏5000只以上;

  2.肉鸡年出栏3万只以上或肉种鸡存栏1万只以上;

  3.生猪年出栏1500头以上或母猪存栏300头以上;

  4.肉牛年出栏800头以上或母牛存栏150头以上;

  5.绵羊存栏500只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6.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7.兔年出栏2万只以上或种母兔存栏2000只以上;

  8.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或种鹅存栏1000只以上;

  9.鹿存栏200只以上;

  10.貂、狐、貉总存栏5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由市牧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设施完备。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场)要达到“四通、六有、一规范”,即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有围墙、有门卫室、有消毒室、有贮粪化粪池、有治污排水能力、有绿化用地;区内统一规划、分区布局、科学设计、整齐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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