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
(苏建城〔2007〕325号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运行,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系,按照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应建立中期评估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
第四条 中期评估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方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实施,也可以组织相关的专家、人员开展中期评估,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中期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要求执行;
(二)行业发展和投资是否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行业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处理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六)成本、价格的控制和执行情况;
(七)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九)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
(十)社会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
(十一)特许经营授权人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期评估的周期一般不得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中期评估方案。开展中期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