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企业:进厂垃圾量和特征、焚烧厂出厂灰渣和烟气排放情况、执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渗沥液处理排放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安全生产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规程情况等;
第六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管,其程序为:
(一)与市政公用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考核;没有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按有关规定签订责任考核状;
(二)审查市政公用企业拟订的《作业标准》、《现场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查市政公用企业拟订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结合本企业实际,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
(四)审查市政公用企业拟订的《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服务与便民措施是否落实,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备案市政公用企业公布的社会服务承诺内容,并监督其实施;
(五)审查市政公用企业拟订的《环保制度》及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结合本企业实际,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是否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直至达标排放,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并监督其实施;
(六)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建立日常监管检查考核制度,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作业质量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核定的工作量进行,是否擅自停业;现场管理是否规范、达标,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营正常;生产运营记录台帐、环境监测报告是否属实、齐全;应急预案措施是否落实等。定期检查分季度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
第七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管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度审查、企业管理信息审查、产品质量监测、服务质量抽查、驻场运行监管、在线监测等进行实时监测、监管。
各市政公用企业应建立提前告知制度。将本企业当月安排设备检修等减停产计划情况,应一并上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停业、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