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资金筹集办法
(一)筹资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资金来源
1.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其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
4.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财政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贾汪区待定)。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使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单独列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三)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每年保持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收总量%的风险调节金;按照总量控制,月度结算,年终决算,质量考核,超支分担的要求,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订具体结算办法。
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统筹规划、规范引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启动,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