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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环保重点企业监督管理的通告

  加快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现场采样、测试能力以及监控中心建设,提升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能力。
  完善环保重点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环保重点企业必须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要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不安装或不能确保监测系统连续正常运行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加大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力度。
  对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环保部门每年对其环境监测频次要达到4次以上。要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准确掌握污染排放变化情况。
  对环保重点企业实行环保年度检验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法出具的监测结果,对环保重点企业在项目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排放及排污费缴纳情况进行年度检验评价,对连续三年评价为优的免检一年,对年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求其限期治理或限产运行,直至停产搬迁。
  八、加强环保专干管理,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环保重点企业要设立专职环保专干,每两年参加一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环保重点企业要建立污染物减排台账,于每年11月前完成环境统计年报的报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保重点企业要将有关环境信息在专业网站等平台公示,同时报辖区环保部门备案,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推行环境年度报告书制度,每年由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对环保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实行红黑榜公开制度,对严重超标排污、冒黑烟企业予以曝光。对化工、建材、钢铁等重点行业的环保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九、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提高环境应急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保重点企业要在年内制定并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宣传,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加强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处置措施的可行和有效。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做到发现早、动作快、抢救及时,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
  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环境保护共管责任机制,加大对环保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市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全市环保重点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污染治理装置运行、重大环境信访案件处理、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环保重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重大疑难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及时报市环保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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