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法律法规对应办理前置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法律责任。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市整规办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各区(县级市)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行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各区(县级市)《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的发放办理情况。
对不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滥用职权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发放有关经营证照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发证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本《意见》进行评估修订或废止。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工作中涉及场地问题处理意见》(穗国房字[2005]674号)自动失效并废止。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1
房屋借用备案印章样式
┌─────────────────────────────────────────┐
│ │
│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合同以穗租借××××号予以备案│
│。 │
│ │
│ │
│ │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分局(编号) │
│ 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号) │
│ 经办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