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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五)其他法律法规对应办理前置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法律责任。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市整规办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各区(县级市)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行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各区(县级市)《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的发放办理情况。

  对不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滥用职权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发放有关经营证照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发证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本《意见》进行评估修订或废止。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工作中涉及场地问题处理意见》(穗国房字[2005]674号)自动失效并废止。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1
  房屋借用备案印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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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合同以穗租借××××号予以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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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分局(编号)          │
│            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号)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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