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意见
(滨政发〔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各级边界线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是各级政府依法进行管理的具体范围,边界线是划分行政区域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在法定的行政区域内行使管理权或自治权。根据我市的实际,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由市政府和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勘界办公室负责边界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区)的边界管理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民政部门负责边界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也要明确边界线管理工作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制定边界管理的有关政策,解决边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人员和管理经费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边界管理法规和边界协议的公布、宣传和落实,边界线实地指认,边界线联检,解决边界纠纷,边界线信息化管理,行政区划图和边界线详图集的出版,为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边界资料等工作。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边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巩固和正确使用勘界成果,保持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二、依法治界,做好边界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
勘界工作完成后,各级边界线都成为法定线。边界管理必须实行依法治界。边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边界管理的依据是: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上级人民政府裁定文件及其附图,勘界后为解决某一地区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上级人民政府裁定文件和附图,暂时未能解决争议地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个协议或上级人民政府裁定文件及附图;在实地是双方联合埋设的边界线界桩、天然界线标志、双方设立的界线标志及界桩方位物。双方人民政府签订边界协议书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之日以前的任何协议、单方面埋设的界桩或界线标志、除双方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之外其它业务部门签订的涉及边界线的业务协议、双方干部群众达成的口头协议都不能作为边界管理和解决边界争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