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真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政策规定。安置计划一旦下达,就要坚决执行。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接收单位因特殊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应在每年安置工作展开之前,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允许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在岗人员平均工资额8倍收取。
5.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为连续工龄。待分配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拨出专款,给予适当照顾。
6.努力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当前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介绍我市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鼓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充分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周年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创业、勇于开拓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典型,教育他们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增强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实现自强自立。
7.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各县(区)在制定安置计划时都要按政策规定,按安置总数的10%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确保把这项政策落到实处。
8.做好进藏服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鲁政发〔1998〕73号文件精神,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予以安置。各县(区)政府对进藏服役士兵有特殊政策规定的,按当地县(区)政府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