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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
  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官方兽医资格。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要求和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各县(区)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强化动物卫生工作的系统内部监督
  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畜牧兽医专业学历的人员。
  (三)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工作能力建设
  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动物卫生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四)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网络化建设
  通过整合资源,加大和完善全市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工作问责制
  动物卫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村级防疫员误工补贴,暂定为每人每年600元,市级财政负担1/3,县(区)财政负担2燉3。市、县两级财政和畜牧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两级要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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