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市畜牧兽医局。建立健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市、县两级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要根据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整合原有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完善其执法体系。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有条件的县(区)可单独设置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业务、经费由县(区)畜牧兽医局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所需编制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强化对其从业行为的管理,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各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的设立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置。
(五)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
凡饲养畜禽的村庄,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接受县(区)畜牧兽医局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按滨州市畜牧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滨牧〔2005〕71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