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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制度建设。要建设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制度。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通过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4.加强法制建设。一是做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二是制定滨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条例;三是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其他相应的规章。
  三、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1.组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本领域内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建立完善风险隐患数据库,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隐患治理提供基础信息;逐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系统,把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动态。要探索建立风险隐患调查和监控的长效机制,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治,尽快消除。
  2.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本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要积极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各类应急管理培训,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开辟专栏等形式宣传应急预案和应急防护知识;各中小学校、城镇社区以及农村基层都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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