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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2007)[失效]


  (三)案卷组卷进行统一编排。“案卷名”为“项目名称”,案卷号由年号、许可证号及卷号的模式构成。

  第十三条 档案填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内容规范。除表格和图纸之外的其他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张。案卷装封应按照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127-2001)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归档资料要完整无缺,已破损的予以托裱、修复;对于永久保存的拆迁项目档案,用易于褪变材料书写的,要予以复制,复制件附在原件后一并归档。照片整理应便于保管和利用,要编号、组卷。照片编号的方法:按张编号。若干张反映同一项目的照片为一组,以一张照片为单元编流水号,并标明房屋拆迁许可证号。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活动完成,区、县拆迁办和房屋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需要归档有关的证件资料、声像等整理完毕交专人负责立卷归档。归档前,需经拆迁办主任或者房屋拆迁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方可保存。任何人不得将房屋拆迁证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十六条 每个项目拆迁结束后,各区、县拆迁办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按要求将房屋拆迁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整理组卷归档。自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若分期实施房屋拆迁,按期整卷。拆迁全部结束,将分期案卷合并一起,按时间顺序排列,完成全部档案归集。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管,有固定的地点单独存放,定期检查和鉴定。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屋拆迁档案。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对电子档案要进行备份或者刻录光盘保存。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做到防磁、防潮、防震。

  第十九条 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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