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2007)[失效]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负责拆迁项目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的全貌(含俯视图像);

  (二)拆迁范围内街道、里巷、门牌标记及非住宅房屋牌坊的图像;

  (三)文物古迹、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单体建筑的图像;

  (四)年代久远、具有特色建筑风格的房屋局部特写图像,如:青砖地面、做工讲究的天花板、红木隔断,雕梁画柱、特色门楼、外檐、外廊、挑檐、门窗扇、石蹲以及雕刻工艺精细的特写等图像。

  (五)动迁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包括:现场咨询、搬家场面、拆房情况等过程。

  房屋拆迁项目的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可以有偿委托房屋拆迁评估单位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完成拆迁房屋的拍摄、制作光盘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将被拆迁房屋原貌的影像资料随其它证件资料报区、县拆迁办,区、县拆迁办在审批和上报核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一并上报市拆迁办。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按照拆迁管理的每个环节,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迁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建档。

  第十二条 拟归档的零散证件资料应当按其内容或者形式的联系分三步进行整理:

  (一)每个拆迁环节结束,区、县拆迁办和房屋拆迁单位的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档案内容,将证件、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归集齐全,进行分类整理。

  (二)整个拆迁项目完成,进行系统化档案整理和编目。一个卷宗以一个《房屋拆迁许可证》为单位立卷,材料多时可一案数卷。将证件资料进行案卷分类、组合、文件排列与编号(用阿拉伯数排序)、填写目录、备考表和封面编目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