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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2007)[失效]


  第八条 区、县拆迁办建立房屋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七)拟拆除房屋现状平面图;

  (八)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包括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补偿价格明细表);

  (九)组织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十)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十一)反映房屋原貌和现场拆迁情况的照片、图片和光盘等;

  (十二)拆迁中涉及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十三)向有关部门发出的《房屋拆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十四)《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房屋拆迁公告;

  (十六)房屋拆迁裁决的相关资料;

  (十七)申请强制拆迁的有关资料;

  (十八)行政诉讼、复议有关资料;

  (十九)其他与拆迁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建立房屋拆迁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件;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确定拆迁评估机构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

  (四)房屋拆迁公告;

  (五)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七)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资料;

  (八)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有关资料;

  (九)房屋拆迁裁决书;

  (十)其他与拆迁相关的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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