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县拆迁办建立房屋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七)拟拆除房屋现状平面图;
(八)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包括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补偿价格明细表);
(九)组织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十)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十一)反映房屋原貌和现场拆迁情况的照片、图片和光盘等;
(十二)拆迁中涉及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十三)向有关部门发出的《房屋拆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十四)《
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房屋拆迁公告;
(十六)房屋拆迁裁决的相关资料;
(十七)申请强制拆迁的有关资料;
(十八)行政诉讼、复议有关资料;
(十九)其他与拆迁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建立房屋拆迁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件;
(二)《
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确定拆迁评估机构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
(四)房屋拆迁公告;
(五)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七)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资料;
(八)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有关资料;
(九)房屋拆迁裁决书;
(十)其他与拆迁相关的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