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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2日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财政风险,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主体。监督管理对象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必要时可延伸核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透明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 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除与同级住房公积金其它监督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外,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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