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介绍拆迁情况、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等;
(六)听证会代表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情况发表意见;
(七)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申辩结束;
(九)听证参加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五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除听证主持人特别同意,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得随意发言。
第十六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听证会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并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听证会代表发表的意见;
(六)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2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召集听证员对听证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听证意见,并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做出行政裁决的参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