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变政府职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和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要将全市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职能,逐步实现对卫生机构从办向管、从隶属管理向依法管理、从条块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业务上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公共卫生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全市卫生发展的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卫生发展要求,给予投入倾斜,保障工作必须经费。人事编制部门要依据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要求,合理核定编制,配置人力资源。经济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需求调集储备各种应急物资,配合卫生部门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权益。交通部门要在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必要时会同交警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加强卫生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其他相关部门要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支持公共卫生事业,共同作好相关保障工作。
(三)修改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逐步实现卫生全行业管理。通过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调整、合作、合并,逐步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分工、合理利用。在试点的基础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逐步达到县以上各级医疗机构归口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四)落实和完善卫生投入政策。发展卫生事业责任在政府,落实在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并确保兑现,是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卫生事业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的发展和卫生人才培养。保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血站和紧急救援等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基本建设与设备装备、人才培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预防保健人员工资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以及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逐步提高卫生事业费在全市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确保卫生投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政府投资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各级政府按划拨方式提供并减免建设相关费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当地政府解决。继续落实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相关规定,开展好对口支援、卫生扶贫、卫生下乡、巡回医疗等活动,切实提高农村卫生技术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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