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开发和改造的住宅小区建成后,需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参与工程验收,社区服务设施不达标的,不得验收合格。项目验收通过后,对于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要优先交付使用或优先允许回迁,在办理集体财产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要免收行政性收费。
各地还要紧紧抓住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机遇,完善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社区商业布局结构,实现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在社区内就能得到基本满足。
(八)推行社区相关费用价格优惠政策。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的用热、用水、用电费用要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社区组织的电话安装和通信业务,要给予优先优惠安装,电话费、网络费执行居民生活收费标准。
(九)推行社区服务认证制度。要加强社区服务认证规范,社区服务认证的范围是:能为失业人员、低保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社区救助群体提供无偿、低偿服务的便民浴池、理发店、洗衣店、家电和自行车维修点;能为上述人员提供让利销售,并对居民开展诚信服务的小吃部、食杂店;加盟社区服务连锁的商服企业;居民个人开办的幼儿园、老年公寓,无偿、低偿服务的棋牌、健身、娱乐室;为居民提供直接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经社区组织考核推荐,基层民政部门核准,颁发《社区服务证书》。
(十)积极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工商部门要减免相关费用,并在年审验照工作中给予便利;对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个人开办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月营业额未达到1500元、每日营业额未达到1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社区组织或居民个人开办的从事非营利性中介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民政部门要给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提供简便程序服务;对社区组织或居民个人开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要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要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推进扶持社区弱势群体就业服务。对社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符合再就业政策 优惠条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优惠证》,要求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定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要求从事国家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县(市)税务局确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卫生防疫部门要优先发给卫生许可证,3年内免收卫生防疫费;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为社区内残疾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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