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私营个体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劳社〔2007〕124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私营个体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私营个体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劳动者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由用人单位以每人每月7元的标准,每季度为职工缴费一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花名册》(含职工的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用工计酬标准等材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