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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

  附件一:

  所有新申报和晋级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并专门从事园林绿化的施工企业。
  一、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营业范围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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