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获得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年以上,试行等级资质定级二年后,资质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供材料,另外还应当提交《诚信档案手册》,接受审查。
第二十六条 被降级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一周年内,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后,可以提出恢复原资质等级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报石家庄市园林局审批或审核。
第二十七条 外地驻石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动的,应重新到石家庄市园林局备案注册。
第二十八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由石家庄市园林局不定期在相关主要媒体和行业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依法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企业应积极参与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和规范有序的经济秩序,注重提高工程建设和管护质量,依法主动配合石家庄市园林局做好企业信息收集、上报、公开和审核,并对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石家庄市园林局除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审核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扣发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停工、罚款、扣留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无园林绿化资质或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范围进行施工的;
(二)外地园林绿化企业未在石家庄市园林局登记备案,而在市内进行园林绿化施工的;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证书的;
(四)没有按规定要求申请资质监督检查的企业,经通知、提示后仍不按规定申请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做出吊销企业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