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低于一年的期限内,每个外地企业只能指定一个委托代理人,全权负责公司在石范围内的业务经营。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须持有的文件资料:
(一)企业资质相关内容变更申请一份;
(二)企业变更涉及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的,应执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手续文件和变更后企业有效证件;变更技术负责人的,应执企业内部变更文件和变更后负责人身份证;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经营手册》和《诚信档案手册》。
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经营手册》、《诚信档案手册》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在主要媒体公告满一个月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并需持有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登报遗失作废证明(需刊登在《石家庄日报》上,并提交报纸原件);
(三)《资质证书》、《经营手册》、《诚信档案手册》或《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办理资质审查或备案手续,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准进行相应的业务。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石家庄市园林局对其企业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石家庄市园林局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分别进行审查或审核。当年新申办资质和升级企业另行安排。
(一)监督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