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石家庄市园林局成立资质审查专家组,具体负责新申办资质、申请资质升级企业的申报、考察、审核和审批,以及资质动态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要求统一印制成A4纸,左齐、规范装订,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园林绿化企业,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由河北省建设厅或石家庄市园林局颁发《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和《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档案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手册》)。
第九条 《资质证书》和《经营手册》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手册》由河北省建设厅和石家庄市园林局共同盖章后有效。
《诚信档案手册》由石家庄市园林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专用章后有效。
第十条 新设立的园林绿化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一条 新申报和晋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并专门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的企业。
第十二条 省直所属园林绿化企业应到石家庄市园林局登记注册,并接受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外地到石家庄市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苗木经营的企业,应到石家庄市园林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其行业监督管理。
外地入石企业登记备案须持有的文件资料(原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法人委托证明及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企业《经营手册》;
(五)企业驻石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驻石经营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七)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须填写《诚信档案手册》并定期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