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园〔2007〕135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企业: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制止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相互串标、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全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依照国家、省、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城市雕塑、假山、喷泉、园林建筑、小品和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以及提供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畴,进行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四条 石家庄市园林局主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批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报河北省建设厅备案;审核、报批二级(含二级)以上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等级标准及施工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7]2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