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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法审[2007]3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办字[2007]20 号)精神,切实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现将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及标准
  1.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只限采矿企业或坑口、采区)。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只限采矿企业和选矿企业的尾矿设施)。
  5.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6.按照省统一制定的编制大纲编写的环境治理方案。
  7.县级以上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并附有关于该设计和竣工验收论证会会议纪要和参加会议的专家名单。
  《条例》实施前开办的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没有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准文件的,需提交冶金矿山基本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依据《条例》五条的规定,由省冶金矿山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冶金矿山基本生产条件的评价工作。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2、3、4项需查阅原件。
  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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