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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行[2007]1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固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关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省级行政单位")及其附属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单位固有资产收入(以下简称"资产收入"),是指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出租、出借及承包经营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与省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应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按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条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是省级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省级综合预算,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省级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以及处置固有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缴办法及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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