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结论分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经费使用科目等;
4.超过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资金上缴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承担单位和个人,项目组织单位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年底前,综合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上报省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建议书(推荐单位用格式)(略)
2、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