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议和筛选,符合条件的列入备选项目库。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发展的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参考项目的基础条件,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项目,列入财政预算项目库,组织行业专家对受理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建议立项项目进行综合咨询,审查项目预算,根据项目可行性评估或评审意见等,确定实施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受理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项目任务和指标,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河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经省科技厅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安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负责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河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项目法人、首席专家分别承担实施、技术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任务书的规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财政厅和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按年度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承担单位和各责任人作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承担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项目验收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到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成果登记,凭成果登记表办理验收结题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