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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和扩权县科技局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预算),按照要求推荐申报;协助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签订项目任务书;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组织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协助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我省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申报项目的整体技术经济评审、立项建议和执行情况、年度评估等综合咨询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凡符合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条件的申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所在设区市和扩权县科技局提交立项建议书;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和扩权县科技局审查后,可单独或联合向省科技厅正式提出立项申请。省科技厅随时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正式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向省科技厅提交《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
  第十六条 预立项项目,由项目建议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要求,提交《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预算)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来源和权益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利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格式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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