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坚持市场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原则,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采取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由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与额度
第五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主要支持方面:
(一)钢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技术集成创新,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高新技术开发与产业化。
(二)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与开发。
(三)生物药、化学合成药、中药等创新药物研究与开发
(四)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工程。
第六条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资助。无偿资助额度为500至10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按资助经费的1:3提供配套资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重点和年度计划安排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省政府决策。
第八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采取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受理项目申报、项目库建立、提出预立项项目名单,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和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预立项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项目预算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综合咨询,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十条 省财政厅参与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与科技厅共同审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预算安排,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