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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根据有关职业卫生职能的分工要求,卫生、安全、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规建、工会、招商、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团体要依照法定的职责,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等待遇;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的有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项目完善相关审核后方可施工;各级公安部门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通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形成综合治理强大合力。
  四、抓源头治理,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一是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产业开发时,要把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统筹考虑,制定合理规划,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避免职业危害的产生。二是要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申报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源头关。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引进;对有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各级发改委等综合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取得由安监部门发放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关作业。三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关键在企业、责任在业主。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有毒有害作业操作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同时,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的企业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不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因监管不力导致重大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四是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限期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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