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工业企业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应主动到当地统计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按照《
统计法》、《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各工业企业在批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及时到当地区县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证,并负责组织完成国家和地方的定期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汇总各种统计数据,承担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当地区县统计局或调查队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报表。
第九条 工业企业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的业务领导,并负责本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本企业分厂(车间)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督促本企业分厂(车间)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管理、上报统计资料;监督、检查本企业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向当地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检举、揭发有关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及时反映企业的生产经济活动情况,为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工作目标任务,检查、考核有关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 业务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资料记录制度。为全面反映本企业的生产经济活动,为统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必须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做到帐面整洁、帐目清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指标完整、数据真实,并及时装订成册,分卷登记归档,妥善管理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统计人员要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填写统计报表,做到字迹清晰、数据准确、指标完整,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同时,对报告期内增减变化较大的指标要作出说明。工业企业在对外提供、宣传、公布统计数据时,要与上报统计局的数据保持一致,不得发布虚假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搞好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各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发展相适应的计算机,配置相应的数据传输工具和条件,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满足统计信息联网直报的需要,同时做到常规报表用计算机处理,并建立统计信息库和信息交换平台,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