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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内江市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内江市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提升工业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内江市辖区内工业企业。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工业企业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为统计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把统计工作纳入企业目标考核。
  第四条 企业要设置(或指定)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小型企业也要确定综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统计工作,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 各工业企业要选派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并通过全省统计人员资格考试且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综合统计人员1-3名;小型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并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工业企业应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列席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参与本企业的重大决策;各工业企业应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有关统计工作会议和接受统计业务知识培训,为统计人员提高素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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