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层以上干部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水利水电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水利水电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方能聘用上岗。
2、规范水管单位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的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为了保障工程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养殖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鼓励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应积极调整经营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并注重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市政府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并依法对水利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量收费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经营性收费,水管单位是收费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按照《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的规定理顺水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分步到位。中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市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县(区)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有和集体所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已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级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县国有和集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具体价格由经营者和用水户协商确定。同一供水灌区的水利工程实行统一供水价格。
加快水价计价方式改革,按照《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各类用水均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促进节约用水。
2、强化计收管理。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推广计量用水。规范末级渠系的水价管理,推行终端水价。为减少管理层次和收费环节,在灌区建立用水者协会,建立模拟法人,实行合同供水。推广水价、水量、水费的公示制度,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领导,严格禁止搭车收费或加码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及截留、挪用水费。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确保水费征收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