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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民营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以下民营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由三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二) 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应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单位进行验收,批准工程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应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民营小型水利工程按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积雨区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渠道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为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损害水工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 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
  (三) 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
  (四) 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
  (五) 进行爆破、采矿、打井、筑坟、采石(砂)、取土;
  (六) 向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液体污染物;
  (七) 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和防洪设施以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砂)、陡坡开垦、伐木、开矿、建筑等活动。
  第二十条 在汛期,民营小型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洪必须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一)民营小型水利工程业主是防汛、抗洪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安全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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