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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民营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民营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民营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行政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或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营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新建水利工程及其方案、审定防洪抢险预案、水利业务指导培训等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民营小型水利工程业主及其聘用的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工程检查、观测、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三) 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状况,做好工程用水调度应用和防洪抗洪工作。
  (四)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五) 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持证上岗。
  (六) 做好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水环境,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 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程序办理:
  (一) 业主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项目安全、环保评价的基础上,做出准予建设或不准予建设的批复,未获得准予建设的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 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动工前必须进行设计,并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总库容1万-10万立方米工程,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0万-100万立方米工程由具有丙级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00万立方米以上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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