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并有记载;(5分)
⑦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且有听证当事人签名或印章。(2分)
(5)变更与延续(共10分)。
①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有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5分)
②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5分)
(6)案卷档案规范(共10分)。
①一案一卷;(1分)
②卷皮统一规范;(1分)
③卷内目录填写规范;(1分)
④卷内材料排列有序;(2分)
⑤卷内材料有页码;(1分)
⑥装订整齐;(1分)
⑦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1分)
⑧卷内文字应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的,入卷时应予复印;(1分)
⑨装订线处有立卷人签章或者加盖归档专用章。(1分)
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
本标准所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有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的行政执法行为。
(1)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工作,应有监督检查通知书,且内容规范:(共8分,每项2分)
①有监督检查的事项;
②有告知监督检查的时间;
③有说明监督检查的形式;
③加盖有监督检查机关的印章。
(2)监督检查程序规范:(共32分,每英4分)
①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②监督检查各阶段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有监督检查人员及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③监督检查各阶段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有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④有在法定形式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的记录;
⑤有监督检查各种处理决定的送达回证;
⑥监督检查检查工作没有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⑦监督检查工作没有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⑧监督检查工作没有谋取其他利益。
(3)监督检查异地协助告知。(10分)
被许可人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4)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合法;(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