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需在城市人行道上设置禁止机动车辆停放标志、标线时,由市城管执法局提出意见,听取市规划、公安、市政等部门的意见后实施。
  第八条 本市城六区和四个开发区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机动车辆停放站(点)时限为一年。到期后需延期使用的,申请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重新登记。
  第九条 在二类以下(含二类)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依法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站(点),其设置条件为:
  (一)人行道宽度在9米以上(含9米);
  (二)人行道设计强度符合承载机动车辆重量要求;
  (三)设置停车泊位后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四)其它符合设置条件的。
  第十条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站(点)应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站(点):
  (一)人行道路宽度不足9米的;
  (二)人行道设计结构不能承载机动车辆重量的;
  (三)设置停车泊位后挤压盲道的;
  (四)影响消防等特勤车辆出入的;
  (五)距道路交叉口、隧道口、人行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处50米范围内的;
  (六)其它不宜设置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设置

  第十一条 本市城六区和四个开发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具备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站(点)设置条件的,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在本市城六区和四个开发区范围内,需设置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站(点)的,到市城管执法局机动车停放站(点)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站(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站(点)的详细地址及平面图;
  (三)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有效证明、文件,授权书或使用协议书。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先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规定的,商市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定点,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设置的决定。决定设置的,通知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