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我市第一批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市农发[2006]168号)
各区县农业(农林、农牧、畜产、农村工作)局:
为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市发〔2004〕25号)精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决定,开展第一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三)企业年净利润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良好,不欠税。
(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除外)的数量达到600户以上,通过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购进农产品原料的比重占到60%。
(五)企业建有较完备的产品标准体系,能满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需要。
(六)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营销网络健全,企业主导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较大。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经营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原料收购情况,营销网络情况,申报理由,申报条件,发展设想以及对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预期效益等。要求内容完整,实事求是,字数在2000字以内。
(二)西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审批表(附件1)。
(三)西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年检合格证明。
(六)企业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七)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区县农业部门提供证明)。